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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終慰問金具歷史淵源 亦有法源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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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外界屢屢質疑軍公教退休人員,領取年終慰問金欠缺法源依據一事。行政院隨即於日前明確表示,退休軍公教擇領月退休金人員,每年所領取的年終慰問金,皆係行政院依「行政程序法」第一五九條規定,函頒之行政規則辦理,不僅與法定程序相符,亦合於法制。
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、第六一四號解釋文等意旨,此類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較為寬鬆,政府如已編列預算,不一定非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。據此以觀,政府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,絕非如外界所言,是沒有法源依據的。
回溯民國六十一年,當時政府為安定支領月退俸的退休公務員生活,於年終春節之際,發給春節慰問金(現稱年終慰問金),全體軍公教人員受此一德政照顧迄今。
此一年終慰問金,揆其本質,係為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,並因應農曆春節之慰勉性措施,從民國六十一年起,即由行政院逐年訂頒「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【慰問金】發給注意事項」,發放本質屬給付行政,各單位並逐年編列預算,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。
近年來,由於時代環境變遷,全球經濟普遍衰退,連帶影響國內景氣,又適逢政府財政狀況窘困的情況下,政府對於現行多項社會福利措施與相關行業的退休制度,也必須審時度勢的予以檢討與調整,儘管此舉可能影響到多數人的權益,但輔導會定當維護並爭取榮民合理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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